1. 建築間距
| 建議方案 | 北京、成都和廣州等內地 | 上海 |
| 地盤面積大於2公頃的或連續闊度超過60米的建築物,須留有相當於建築物正面外牆總面積20%至33.3%的間隔空間。 | 城市強制規定緊密相連的高樓大廈的闊度和建築群之間的最小間距,以日照規定。 面向河流的建築物實施強制規定,只容許「尖塔」式的建築,而尖塔之間亦有最小間距限制。不同城市的做法略有差別。 | 強制措施,為相連的臨街建築群最大闊度提供指引。高度低於或相等於24米、建築闊度為80米或以上的建築物,必須相距最少6米。 |
2. 樓宇後移
| 建議方案 | 內地 | 東京 | 紐約 | 新加坡 |
| 這項方案建議在不足15米闊的街道,把新建築發展項目由地面至15米高部分後移退入,使街道中央至建築物之間的闊度不少於 7.5米。 | 主要城市,強制採用類似的樓宇後移管制政策。 | 強制規定樓宇後移,並參照附近道路的闊度和分區管制執行。 | 分區規劃是規定根據鄰接的街道闊度來設定「初步後移距離」。 | 實施鼓勵措施。在符合若干標準的情況下,地面行人路網絡的有蓋公共空間也可獲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 |
3. 市區綠化
| 建議方案 | 內地 | 東京 | 紐約 | 新加坡 |
| 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地盤必須進行綠化,並劃撥20%至30%的面積,包括地面、平台和屋頂為固定綠化用地。 | 多個主要城市,建築法規訂明在新區的所有新住宅發展地盤要達到最少30%的綠化地。在舊城區,由於空間所限,規定的最小綠化面積約為地盤的20%至25%。 | 屋頂綠化措施(Green Rooftops Initiatives)強制規定新落成的建築物如地盤面積超過0.1公頃(公共設施地盤面積則為250平方米以上),則最少要有20%的屋頂用作綠化。 | 《高效益建築物指引(High Performance Building Guidelines)》規定新的公共建築物必須就約每100平方米的不滲漏表面,在地盤範圍內種植最少一棵樹。 | 地面的美化空間如被建築物、樓層或屋簷遮蓋,則可獲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i) 豁免上限為伸出物邊緣起計45度,而在此45度直線內的公共美化空間必須為非密封及可供公眾使用。(ii)屬於高空平台一部分但在45度直線以外的其餘範圍可獲得額外總樓面面積寬免,最多達樓面面積的20%,但有關的高空平台在45度直線以內的面積必須佔樓面面積最少60%,而高空平台樓層的邊緣必須最少有60%為矮牆設計。 |
a. 顧問研究 : 對應香港可持續都市生活空間之建築設計
b. Publication for Plan New York 2030
c. Sustainable Signapore
4. 檢討現行的總樓面面積寛免規定:-
A. 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條例》”) (第123 章附屬法例F) 第23(3)(b)條及第23A(3)條及PNAP13不計算的總樓面面積
| 項目 | 設施 |
是否強制提供此項設施
| 空間設計方面的強制規定 |
| 1 | 水箱機電房、電掣房、電錶房、電力變壓房、發電機房、泵房、直立電纜管道房、二氧化碳房、消防喉轆間、污水處理機房、中央通風或排煙系統井道 |
是
| 電力裝置須符合電力公司有關供電規則的空間規定 (詳見CLP及HKE綱址及《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七章2節) 消防裝置的規格須按照《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所訂的標準 其他設施在空間設計方面並無強制規定 |
| 2 | 消防員升降機和殘疾人士升降機的升降機機房 |
是
| 有關設施須符合《建築物(建造)規例》第9A條的規定,並符合《升降機與自動梯建築工程守則》及PNAP207的空間規定 |
| 3 | 消防員升降機和殘疾人士升降機以外的其他升降機的機房 |
否
| 如提供有關設施,該等設施須符合《建築物(建造)規例》第9A條的規定,並符合《升降機與自動梯建築工程守則》及PNAP207的空間規定 |
| 4 | 空調機房(包括爐房) |
否
| 空間設計方面並無強制規定 (PNAP13: 空調房面積<總GFA的1%及鮮風櫃<該層GFA的4%,否則需提供機電佈置圖) |
| 5 | 停車場及上落客貨區 | 須按照《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訂明的最低標準及租地條件 | 1. 須符合《規劃標準》第八章7節及PNAP236訂明的標準尺寸; 2. 任何在露天場地或露天屋面平台的停泊車位(不限私家或公共車位); 3. 除規劃局要求,公共交通總站(PPT)均不獲寬減; 4. 上落客貨區在私家停泊車位可寬免,見PNAP13。 |
| 6 |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
是
| 須符合《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和相關的作業備考訂明的最低空間規定 (例如《規劃標準》第九章6.2.15節及PNAP98) |
| 7 | 貫通不計算總樓面面積的樓層的樓梯和升降機槽的水平面積 |
否
| 空間設計方面並無最低規定 (見PNAP13第11節) |
| 8 | 電訊及廣播設備室 |
是
| 有關設施須符合《規例》第28A 條的規定,並符合相關的作業備考訂明的空間規定(例如PNAP201及電訊標準) |
| 9 | 酒店的後勤設施 |
否
| 空間設計方面並無最低規定 |
B. 根據《建築物條例》(“《條例》”) (第123 章)第42條獲寬免的總樓面面積 (有關適意設施見PNAP116)
| 項目 | 設施 |
是否強制提供此項設施
| 空間設計方面的強制規定 |
| 1 | 《聯合作業備考》第1和第2號所載的環保設施包括: 𠁹 露台* (只適用於客飯廳,豁免面積2m²或4%實用空間,但<5m²) 𠁹 加闊的公用走廊及升降機大堂* l 只適用於住宅樓宇入口處大堂以外的樓層; l 假如沒有提供天然通風但提供機械通風, 則走廊需介乎1200-1800毫米闊, 而升降機大堂需介乎1650-2200毫米闊, 方可獲得豁免; 及 l 假如設有天然通風,則走廊需介乎1200-2200毫米闊, 而升降機大堂需介乎1650-2500毫米闊, 方可獲得豁免。 𠁹 遮陽篷* (外牆伸出<1.5m) 𠁹 空中花園 (>1/3樓面面積;第一個位於地面以上10層或以下樓層;淨高>4.5m;栽種面積>25%) 𠁹 平台花園 (屬商業或工業塔式大廈的樓層底部範圍內; 淨高>4.5m;栽種面積>25%) 𠁹 隔聲鰭* (外牆伸出<1.5m) 𠁹 翼牆、捕風器及風斗*(外牆伸出<1.5m) 𠁹 工作平台 (<1.5m² 通風良好;不可與同一單位內的任何露台相連) 𠁹 設有郵箱的郵件派遞室* (建議郵箱尺寸為100mmx300mmx400mm(深度); 派遞室通道<1.2m) 𠁹 非結構預製外牆 (<300mm) 𠁹 隔音屏障 * 此類環保設施可獲豁免的累積總樓面面積,不得超逾發展項目獲准的合計總樓面面積的8%。 |
否
| 不適用 |
| 2 | 喉管槽 |
否
| 不適用 |
| 3 | 避火處 |
是
| 須符合《1996年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訂明的空間規定 |
| 4 | 康樂設施 (例如:會所、壁球場、健身室、多用途室等) (註:每個發展項目的康樂設施的寬免面積的上限為住用總樓面面積的5%) |
否
| 不適用 |
| 5 | 有蓋花園/遊樂場地 |
否
| |
| 6 | 平面隔板/有蓋行人道 |
否
| |
| 7 | 游泳池的濾水器機房 |
是
(如有提供游泳池,有關設施屬於強制規定)
| 空間設計方面並無最低規定 |
| 8 | 櫃位、亭子、辦公室貯物用地、守衞室、供看更和管理人員使用的洗手間 |
否
| 不適用 |
| 9 | 大型工、商樓宇的郵件室 |
否
| 不適用 |
| 10 | 較大的升降機槽 |
否
| 不適用 |
| 11 | 多層住宅樓宇內的小型後勤服務室 |
否
| 不適用 |
| 12 | 主要大堂入口上方的空間 |
否
| 不適用 |
| 13 | 在電影院、劇院樓座、銀行大堂、商場等前方的空間 |
否
| 不適用 |
| 14 | 複式單位及單一家庭洋房的樓板中空 |
否
| 不適用 |
| 15 | 在建築物內或穿過建築物,並位於地面水平或其他樓層而撥供作 公眾通道的地方 |
除非規劃條件或批地契約有所要求,否則不屬強制規定
| 空間設計的規定,視乎有關政府部門需要或接納用作公眾通道的範圍而定 |
C. 根據《規例》第22條獲得的額外總樓面面積
| 項目 | 設施 |
是否強制提供此項設施
| 空間設計方面的強制規定 |
| 1 | 位於地面水平,向後退入以撥供作公眾通道的地方(街道擴闊) |
除非規劃條件或批地契約有所要求,否則不屬強制規定
| 空間設計的規定,視乎所需的街道擴闊範圍及預計人流而定 |
| 2 | 交回位於地面水平的土地作為街道擴闊之用 | 除非規劃條件或批地契約有所要求,否則不屬強制規定 | 空間設計的規定,視乎街道擴闊所需的土地範圍而定 |
“豁免總樓面面積”是根據《建築物條例》( 第123 章) 第42(1)條而批出。此條文訂明, 如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情況特殊, 可在接獲有關申請和收到列明的費用後, 以書面通知修訂條例的條文。建築事務監督可在接獲申請及訂明費用後行使此權力, 就若干設施豁免計算總樓面面積, 包括環保設施及完善生活設施, 例如露台、空間等。就不同設施而批出豁免總樓面面積的準則, 已在相關的作業備考中訂明。
“不計算的總樓面面積”列載於《建築物( 規劃) 規例》( 第123 章附屬法例F) 第23(3)(b)和23A(3)。建築事務監督如認為任何樓面面積僅用以興建或擬用作停車場、垃圾房或獲建築事務監督許可的其他支援設施等用途, 則可不計算有關樓面面積。“額外總樓面面積”列載於《建築物( 規劃) 規例》( 第123 章附屬法例F) 第22 條。如政府同意接收/徵用建築物向後移而騰出的地面空間, 用以設立公共通道或擴闊道路的土地, 則可批出相當於有關土地面積五倍或許可地積比率20%以下( 以較少者為準) 的額外總樓面面積, 作為把私人用地撥作公共用途的補償。對於在地面水平或其他樓層把穿越建築物的空間撥作公共通道的範圍, 建築事務監督亦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 章)第42(1)條的方式批准寬免。
其它網址:
i. 香 港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註 冊 計 劃 : 效能守則
ii. 建築物能源效益資助計劃
iii. 「提倡能源效益及節約」-- 機電工程署
iv. 香港節能網
v. 香港可持續科技網
vi. The Budget - HKSAR
vii.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for 'designated project' - EPD
viii. 就樓宇獲批的總樓面面積寬免而進行的一項抽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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